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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气火灾治理工作方案通知文件

2019-04-08 08:31




广东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电气火灾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全省共发生电气火灾3. 568万起,造成472人死亡、2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45亿元,四项指数分别占全部火灾四项指数的 37.35%、60.4%、43.8%50.4%;其中较大火灾47起,死亡192人,起数和亡人数分别占较大火灾总数的79.66%81.36%,尤其是全省发生的3起重大火灾,有2起为电气火灾,占到总数的66.66%,是影响我省火灾形势稳定的最大隐患。与全国其他地区比,我省电气火灾四项指数分别占全国同期同类型火灾四项指数的6.8%14.47%13.28%19.9%,我省已成为全国电气火灾的易发区和高发区,必须下决心、出重拳进行综合治理。

为切实加强电气火灾防控工作,减少电气火灾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电气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治理长效机制。通过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现“三个显著减少”和“一个不发生”的目标,即: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电气火灾伤亡人数显著减少,较大以上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不发生特别重大电气火灾事故。

(二)阶段目标

2017年底前,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电气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开展自查自纠。电气火灾起数、伤亡人数比2011-2016年平均数分别下降10%。

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加强电气安全管理法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线路安全检测和陈旧老化电气线路改造更新等方面技术标准;全省电器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管机制建设,建设工程领域、社区(村)、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机制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对检查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电气火灾起数、伤亡人数比2017年分别再下降20%。

2020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电动车棚(库)和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全省电器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管机制建设,建设工程领域、社区(村)、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机制建设成果持续深化。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电气火灾起数、伤亡人数比2018年分别再下降20%,电气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电气领域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依法实施电器产品生产许可,依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不按标准生产违法行为以及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违法行为。重点对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插电板等输电用电产品和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移动电源及家用电器等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充分利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互联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

2.全面开展流通领域电器产品综合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插线板等输电用电产品(商品)和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移动电源及家用电器等电器产品(商品)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力度,认定缺陷商品,落实不合格商品供货商追查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及缺陷商品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定点监管制度、约谈培训制度,促进企业自行退市不合格商品。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在建设工程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等电气设计中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设施、新型电气保护开关插座等新技术新产品,推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平台建设,提高防范电气火灾技术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

4.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各市政府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排查整治电气安全隐患。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社区、村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地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三旧改造”中社区、村的“光进铜退”工程,清除废旧电线,规范建筑物内外电气线路敷设,实现强弱电分离,保障电气线路安全。社区(村)应当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车存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查和清理在居民住宅的门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安全充电设施建设。(各市政府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各市政府牵头负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电气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制定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对应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见附件,也可登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行下载),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三)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

1.拉网排查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由各市政府牵头,职能部门联合参与,组织专门检查组,制定集中排查行动计划,对辖区内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拉网排查,对排查的每个单位、每处隐患、每个问题,都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摸清底数,督促整改。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拉网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门别类逐一制订具体整治措施。各地要加大对社区(村)陈旧老化电气线路进行更新改造的财政投入,对电气线路陈旧老化须改造更新、存在重大电气安全隐患的社区(村)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逐一整改到位。各地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每年3月15日前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各市要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社会单位建筑电气线路定期维护保养及电气安全检测等方面规定。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各市政府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加强电气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部门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制定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线路安全检测和陈旧老化电气线路改造更新等方面技术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2018年12月30日前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制定电动车棚(库)和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标准。通过建章立制,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4月)。各地、各部门要对综合治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结合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每年将对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职责分工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省统一组织部署,由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一)各市、各县(市、区)政府是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门工作机构,因地制宜制订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纳入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以镇街为主导,以社会单位和社区、村为基本单元,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排查治理,定期进行分析研判、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与质监、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对工商、质监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按照“两法衔接”相关规定,落实案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要结合辖区治安巡查走访工作,对可疑情况逐一排查,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及时通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综治部门:将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平安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平安社区评选的重要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制定流通领域电器产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加强与质监、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及时通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加强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认证机构开展电器强制性产品(不含消防产品)CCC认证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及时通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制定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及从业机构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指导、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电气安全节目,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气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对电气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气安全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安全监管部门: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地市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对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

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文化、文物、旅游、宗教、国资、银监、保监、经信、电力、商务、民航、邮政、海事、粮食、供销社、石化、烟草、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本行业系统使用管理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各社区(村)、物业管理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村)居民家庭、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各社区(村)、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楼院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的车棚(车库),并配套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及时发现和清理在居民住宅的门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类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电气安全作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组织具有相关电气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电气防火检测;对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及时进行改造、更新,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性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各1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综治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1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研究部署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重点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协调查处跨区域跨部门违法案件、组织督导重点案件查处和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设联络员,负责部门间工作层面的协调和信息报送,联络员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期间,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以抽查方式对各市进行督查。各地也要成立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市、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系统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局部领域、重点地区的打击,切实提高治理实效。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于本工作方案印发15日内,将专项整治方案报送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督查考核。省政府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纳入2017至2020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成立督促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现场核查等形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电气火灾原因进行细项调查,对因综合治理工作成效不佳导致电气火灾高发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省政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督促,强化考核,对各县(市、区)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情况,特别是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四)定期公布曝光。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将适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电气生产流通、建设工程、使用领域市场秩序混乱、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多次打击成效不佳的地区和单位公开曝光。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在2017年10月31日前,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建立综合治理工作专门网页,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五)规范信息报送。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和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情况,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送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送。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对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分别于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020年4月1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重点总结综合治理的主要成效、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重大行动、重要案(事)件随时报送。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市、省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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