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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电动车违规充电拒不整改,行拘2人!

2022-03-04 13:52

  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仍有部分人员不听劝阻、拒不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某、查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正文:
为防止电动车违规充电引起的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月28日获悉,连日来昌平区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电动车在室内充电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沙河镇七里渠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仍有部分人员不听劝阻、拒不整改,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月18日晚,七里渠派出所民警在小沙河村一门脸房检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违规为电动车充电,存在安全隐患。社区民警随即联系了房东,告知相关规定及整改措施。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民警出具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房东立即整改。
                                            
沙河镇小沙河村一理发店内存在违规为电动车充电的情况
2月19日晚,七里渠派出所民警在七里渠南村一无名大院进行检查,发现了租户将电瓶放到屋内的情况。民警随即联系上房东查某某,告知其相关规定及整改措施。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民警出具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房东立即整改。
图片
七里渠南村一无名大院内有租户违规将电瓶放到屋内
2月21日、22日晚,民警分别对上述违规业主再次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消防疏散通道内为电动车违规充电的问题。经七里渠派出所调查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某、查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民警温馨提示:广大市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同时,充电过程中应避免过度充电,以免造成充电设施过热、短路等,进而引发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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